
最高院观点: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即应视为送达成功。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2.因被告违约产生纠纷,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费用系维权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损失,只要收费标准符合规定,且双方合同中对于律师费承担有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3.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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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分割合伙财产并不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
【裁判要旨】合伙解散后分割合伙财产并不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即使合伙已经解散,合伙财产分割完毕,合伙人仍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有部分关于合伙债务的诉讼未审理终结或执行终结,也可以在现有能够确定的资产和债务基础上进行审理和判决,并非必须等待所有合伙债务均明确之后,才能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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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消费者生存权
【裁判要旨】在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本案中,案涉房屋用途为住宅,许春玲购买案涉房屋系用于个人居住,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商品房消费者,其已经支付一定购房款,并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对抗长青公司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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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与出租人(被执行人)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实际占用,其均无权阻却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
【裁判要旨】根据第31条(修正后第28条)第2款及第31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租赁权并不能排除执行,只可能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据此,无论承租人与作为被执行人的出租人是否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其均无权以租赁权为由阻却对房屋的评估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
1583
最高法裁判:原告虽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也可能败诉
【裁判要旨】
原告持与被告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收款凭证等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其虽然持有上述与借款关系有关的证据,但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并未举证证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且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另有他人出借的,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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