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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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只能在3日内申请复核
裁判要旨: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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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名下的房屋即使由父母出资、管理、使用,父母亦不能排除执行
裁判要点: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案涉房屋系由父母出资修建,父母亦举示了房屋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水电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拟证明父母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是,房屋建成后即初始登记在子女名下至今,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亦载明为子女单独所有,父母与子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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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律师事务所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1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得意世界16楼。
负责人:陈仕谟,该律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富国律所)因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破终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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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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