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具有保障居住权益的属性,即便车位被抵押,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点:
1.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设定抵押权在后的银行,不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应当对抵押物进行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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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车位与住房、基本生活形成稳定依赖关系,可排除抵押权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车位、车库作为小区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系为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服务,从而赋予了车位用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特殊属性。同时,为协调兼顾业主和开发商二者利益,允许开发商结合实际情况与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车位归属进行约定。本案中,在法院查封前,债务人(被执行人、开发商)与案涉车位所在小区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约定将案涉车位使用权予以转让,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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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约定“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条款情形下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起诉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原合同甲、乙双方签订的约定“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协议书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能够明确的是,此处的“原告”应为的签订主体(即甲、乙)。当事人作为甲方对乙方债权的受让人,起诉的实质是行使甲方对乙方的请求权,故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应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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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物业费、水电费的转账记录及缴费原件,不足以证明合法占有房屋
裁判要点
当事人提交房屋入住通知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缴纳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案涉房屋。
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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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是否即可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1.根据第47条规定,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但其也仅是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合同解除事由发生时即自动产生合同终止履行的法律效果。2.为了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清晰化、明确化,保障合同法律关系的安定状态,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以认定合同是否予以解除,并非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即可产生合同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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