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破产后,法院还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①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破产程序中不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统一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查。②在法院明知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于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实质上对其启动了执行程序,这也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不符。因此,法院追加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系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人...
1089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告准时到庭而原告未准时到庭,但法院未按原告撤诉处理仍开庭审判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主要理由是其按时参加了庭审,但原告却未能按时到庭,被告等了一段时间原告到庭后才开庭。对此,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再进行庭审的做法并无不当,也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被告如对此有异议应在原审程序中明确提出,故其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本案原审应按...
909
提供以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已提醒对方注意,否则该管辖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中载明“发生纠纷由供货方法院协商解决”。上述单据均为制式单据,故上述约定应属于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的管辖协议,提供单据一方(供货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管辖协议。但该管辖协议位于单据底部,也未用特殊字体、符合等特殊标识予以表示,供货方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提醒对方注意,可见未履行提请注...
947
如当事人不能就“面广量大”的系列型案件举证证明所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应认定该约定管辖无效
【裁判要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由“合同签订地A区法院”管辖,但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A区,同时,双方住所地均不在A区,A区与本案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该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
298
最高法:双方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原、被告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买卖协议以订购货物,并约定收货地,故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本案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其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
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