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约定向一方所在地A区法院起诉,但该方登记注册地并不在A区的,该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根据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甲乙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A区法院提起诉讼。而甲方登记注册地位于B区,并不位于A区,故双方约定的上述管辖条款应为无效,应依据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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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时须满足当事人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法定条件
【裁判要旨】根据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甲区法院的立案时间为2022年6月,被告提供的载明其在乙区租赁房屋的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该份证据材料只能用以证明被告在甲区法院立案时居住在乙区一个月时间。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用以证明乙区是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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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辖26号
原告: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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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间的相互追偿诉讼,以承担担保责任且向债务人追偿不能为前提
裁判要点: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一是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保证人仅将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列为被告向其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经法院释明后仍未通过诉讼程序向主债务人追偿债务,而主债务人始终否认该保证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使得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前提和对价、是否存在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以及上述债务的数额均处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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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准时到庭而原告未准时到庭,但法院未按原告撤诉处理仍开庭审判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主要理由是其按时参加了庭审,但原告却未能按时到庭,被告等了一段时间原告到庭后才开庭。对此,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再进行庭审的做法并无不当,也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被告如对此有异议应在原审程序中明确提出,故其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本案原审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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